借款利息怎样记账

  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借入外汇贷款的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竣工决算以后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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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