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具备的法人企业的一系列优点:

1.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不会涉及牵连到股东个人的财产;

3.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每个股东的责权利很明确。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创业伙伴。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对外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四、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了,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约,经营和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认同,特别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业谈判场合,且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创业初期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态经营,建立起技术和产品的内核,待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成熟时,再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来发展已有的商业模式。

五、特殊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出现的比较少,但其具备自身的优势,也有很多弊端,属于比较特殊的公司形式。

优点:

  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弊端: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2.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大的风险。

3.股东自身的风险。《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