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本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的方式出资。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客户本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40万元,全部以劳务方式出资,每月劳务出资4万元,分10个月出资,并获得其它股东认可。他的疑问是:

1、劳务出资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确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劳务是属于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劳务合同性质。劳务报酬与工资都需要缴纳个税,具体请参考劳务报酬与工资的个税征收办法。

2、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或其它税种?

如果是以工资薪金为出资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以劳务报酬为出资额,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附加税)。

补充:通常认为,合伙人提供劳务换取了合伙收益分配权(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应该征增值税。但也有观点认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3、日后如果转让该劳务出资的股权,怎么样计算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累进税率,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实务中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比较普遍认同的做法是: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转让利得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由于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

备注:“合伙人通过劳务出资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个观点,也存在争议,因此也存在不明确之处。

 

背景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总结:

我国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政策基本上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迫切需要研究、制定、落实与这种企业形式有关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故这方面的财税政策也处于建设期的初级阶段,一些不够明晰的问题亟需调查和分析研究,从而为相关行为主体提供规范指南,也有利于其有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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