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中曾邀请观众一起讨论新劳动合同法,当时有一位人民大学的女生比喻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就像一件剪裁精美的衣服,而我们大家却需要减肥才能穿上。笔者认为,或许是,或许不是。

新劳动合同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在2008年开始实施。对于前者,相信很多企业老板都会觉得新劳动合同法袒护劳动者,对于后者,则刚好相反,相当部分的企业会在这次企业所得税法中获利,主要的原因是税率的下降,从33%下降到25%,微利企业则为20%。我在这里把这两个看似毫不相连的两个法规同时说来是有原因的。我们先看看新法规对企业有些什么影响,有些怎样的具体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节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这个规定就是一旦发生雇佣关系,在订立第三次合同时,企业就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在网上的不良应对对策五花八门,最常见的建议是同一个老板注册两个以上公司,一个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另一个才是劳动者实际服务的公司。

这类方法的缺点:

第一,   没有利用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节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有别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行的计税工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费用可以据实作为企业的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   很容易发生劳务纠纷。

第三,   不能切实让劳动者安心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那么,对企业来说最明智的选择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选择服务外包。把企业的核心部分人员,例如生产人员,技术人员,业务销售人员通过雇佣关系录取,通过绩效评定,在两三年内,企业就可以判断,哪些是该留的人才,哪些是不该留的人员。而对于设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外包给其他服务单位的方式取得这类服务。特别是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服务外包,在市场上很容易就能找到相应的人事代理公司,财税公司。实际上,选择服务外包,不仅仅会是某个公司的行为,也将会是一种选择趋势。

选对合适的中介机构,才是企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生存的法则,也才会有企业蓬勃发展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