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省地税局明确,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