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参考信息:调整前的税率 
住宅 

租金未达 1000 元:4%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2000 元以下:4.7%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20000 元以下:6.7%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8.38%

非住宅

未达 1000 元:6%
1000 以上(含 1000 元),2000 元以下:6.7%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20000 元以下:8.7%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14.3%

 

综合征收率包含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征收率中,要另行征收。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月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地段税额标准/12,应税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权面积计算,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使用权面积,则按出租面积除以楼层数来确定。
②.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