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费介绍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工伤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种。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
按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准备开支不足部分给予补贴。 不同的保险类型,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者不用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个人均要缴费,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社保费的义务。
二、缴费依据及费率
按《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度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计征基数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核定。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按上年度(1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的缴费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征。
1.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负担比例为20%,个人负担比例为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有3%划入个人帐户。2002年7月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新参保的私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缴费比例20%,其中单位负担比例12%,个人负担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有3%划入个人帐户。省属企业:从2003年7月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为8%。而省直企业单位负担18%。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费费率。
2.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费率10%。
3.失业保险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
广州市:按不同行业分为四个档次:0.5%,1%, 1.2%,1.5%。 广东省直企业统一一个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8%。
5.生育保险
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7%缴纳。省属驻穗单位按0.4%缴纳。
三、社保费征收工作划分
广州地区(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1.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的) 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越秀区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2.市属单位、区属单位(在市、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的)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缴费人的经营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对应的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3.自由职业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社保部门对应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4.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参保的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属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缴费方式
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实际,目前我局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三种:银行托收、前台征收、储费扣缴。
自由职业者、个体户(没有对公帐号的)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或不便)在开户银行帐户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直接到缴费单位对应的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费。
(一)银行托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对公帐号的),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征缴社会保险费。通过电子集中扣缴或广州电子资金转帐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的开户帐户中划缴。
(二)前台征收 适用于自由职业者或个体户缴交社会保险费。自由职业者或个体户先在所属区征收分局确定的银行开设储蓄存折,然后签订一份由缴费人、地方税务局、银行三方联合按月委托银行扣款缴费的协议。地方税务局按月委托银行在缴费人的存折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三)储费扣费 适用于自由职业者或个体户缴交社会保险费。自由职业者或个体户先在所属区征收分局确定的银行开设储蓄存折,然后签订一份由缴费人、地方税务局、银行三方联合按月委托银行扣款缴费的协议。地方税务局按月委托银行在缴费人的存折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时间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我市的实际,广州地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确定在每月18日前(不含当日,以所缴社保费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即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银行帐户在每月12日前仍未被地税部门自动扣缴社保费的,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对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并确保缴交款项在18日前(不含当日)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如所交款项在当月18日以后(含当日) 才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的,则视为次月缴费。
六、错缴、重缴社保费的退款手续
(一)对通过银行扣缴社保费出现多征、错征的退款手续
如缴费单位在当月截数前发现多征、错征社保费,由缴费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提交扣错费的证明,经开户银行(付款行)查核后,由发起行(收款行)通知征收单位确认后办理退款手续,将错扣的款项退回缴费单位。如缴费单位跨月发现多征、错征社保费,应持申请退款报告、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开户银行的扣错费证明,征收单位确认的缴费证明,到对应的社保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二)对采用储费扣缴方式多征、错征社保费的退款手续
缴费人可持活期存折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征收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到相应的社保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七、处罚规定
(一)、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是指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或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交社会保险费,又不经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批准手续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文)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费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费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从应缴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计算。
(四)、各经管征收单位应在征收期结帐后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及时核对经管缴费单位欠费名单、欠费数据,向欠费单位寄发《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由各经管征收单位按统一格式自印),也可依法定程序、方式将欠费数额和欠费逾期不缴费应承担的后果告知欠费单位。
登记分局、各稽查局要加强对经管企业、单位参保、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检查,落实随税同查工作程序,密切与征收经管单位沟通。
对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管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清缴。
社保费征缴办法如有变动,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