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介绍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1.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1)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2)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
1.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缴义务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建税。这样,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也包括农村。
3.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麦收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5. 计算及申报缴纳   
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种税税额×地区适用税率,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