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将过去对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了任意性规定,即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同时将优先认缴出资权具体化,即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这也是可以通过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而予以排除的任意性条款。这体现了新公司法充分尊重当 事人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益的意愿。

这里存在另一个问题是:何谓“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法并未明确。是否必须为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亦可?是否在约定达成后,任意 一个股东不同意该约定,该约定就自行失效呢?还是说只要大家都在章程或协议上签字了,就不得反悔了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在约定不生效的情况下,红利应当 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是直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还是全体股东再商讨新的方案,如果达不成共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再商讨新方案的期限为多久? 过了期限仍没有达成共识的,是否就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些问题都有待将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