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
1 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如何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已含增值税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如果向购买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式就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上式就按征收率计算。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下称交易会)
2000 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 ( 1 + 35 %)
2000 年 11
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 200 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含义包括: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
采用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量 × 单位消费税额
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黄酒 1 吨= 962 升 啤酒 1 吨= 988 升
汽油 1 吨= 1388 升 柴油 1 吨= 1176 升
[ 例 1] 某烟厂出售卷烟 20 个标准箱(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 150 元)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 60 元 [ 每标准条( 200 支,下同)调拨价格在
50 元(含 5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 5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 30%] 。共计 300000
元,烟丝 45000 元,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150 + 300000×45 %+ 45000×30 %= 151500 (元)
[ 例 2] 某酒厂以粮食白酒 100000 箱(每箱 120 元,每箱 6 瓶,每瓶 500 克 )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 [ 定额税率: 0.5
元 / 斤( 500 克 )或 0.5 元 /500 毫升 ] ,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00000×120×25 %+ 100000×6×0.5×1 = 330000 (元)
[ 例 3] 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 2000 公斤 ,每公斤 30 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 200 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 7500
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000×30 /( 1 + 17 %)= 51282 (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 200×150 + 200×7500×30 %- 51282×30 %= 428718 (元)
[ 例 4] 某企业采购原油 40 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 12 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 吨 × 1388 升 /吨 ×0.2 元/升= 3331.20 (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 --
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 用于其他方面 ”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 50
%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 50 %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 ( 1 - 50 %)
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 10 %,其余为 5 %;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 10 %,其余为 5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 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 6 %;小轿车为 8 %。
“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
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
或=销售数量 × 单位消费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 例 5]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 2000 毫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 180000 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80000×5 %= 9000 (元)
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 150000 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50000× ( 1 + 8 %)/( 1 - 5 %)= 170526 (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 170526×5 %= 8526 (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150000× ( 1 + 8 %)+ 8526 = 170526 (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 170526×17 %= 28989 (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
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 “ 材料成本 ” ,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 50
%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 1 - 50 %)
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
或=销售额 × 单位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 例 6] A 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 9500 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 1200 元,消费税税率为 10 %。计算 A
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9500 + 1200 )/( 1 - 10 %)= 11888.89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 11889×10 %= 1189 (元)
委托方在向 A 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 1200 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 1189 元的消费税税额。
(四)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
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 [1995]094
号文件,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收政策统一,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xx 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当期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xx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xx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xx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例 7] 某日化厂 9 月份委托甲厂加工洗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 400 元,委托乙厂加工护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 500 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
“ 二合一 ” 洗发香波出售,当月销售额 44000 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70 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30
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70 +( 400 + 500 )- 330 = 840 (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 44000×8 %- 840 = 2680 (元)
[ 例 8] 某卷烟厂 8 月份外购烟丝价款 100000 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75000 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36000
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 28 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 40 元,共计 280000 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75000 + 100000 - 36000 = 139000 (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39000×30 %= 41700 (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28×150 + 280000×30 %- 41700 = 88200 - 41700 = 46500 (元)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品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 例 9] 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中,既有化妆品,又有护肤品, CIF 价格为 400000 元,设关税税率 40 %,消费税税率 30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000 + 400000×40 %)/( 1 - 30 %)= 800000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 800000×30 %= 240000 (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000 + 400000×40 %+ 240000 = 800000 (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800000×17 %= 136000 (元)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均应在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填制 “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