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地税发[1990]432号文的规定,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省税务局[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件第14条“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