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本区内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都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借用房屋(含无偿提供使用房屋的)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其协议不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备案需提交下列证件(原件核对,收A4纸复印件)
出租方:
一、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其中一项):1、《房地产权证》;2、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契约》;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4、《宅基地证》;5、开发商或单位出租自建房屋:《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6、部队产业的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房屋使用性质不清晰的,需到房管、规划部门查册或调档;产权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收A4纸复印件一份;(填写租赁合同中“作___用途使用”时,严格按该房屋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填写)
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个人的验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件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三、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部门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工商部门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2)、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及设施;3)、房屋用途(以产权资料核准的使用性质为准);4)、租赁期限;5)、月租金数额及交交付方式;6)、房屋维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盖军队房管部门公章。
※ 租赁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承租方:
一、个人身份证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个人的验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件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二、计生证明(法人或经办人计生证明)复印件;(广州市户口、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不需要提交)
※ 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是个人的要亲自到场签名,否则,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单位的法人签署租赁合同后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写委托书并签名盖公章,受委托人要验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
收费标准:(领取证件时交款)
1. 登记手续费:每宗80元,由出租方交付。
2. 合同印花税:双方各交合同总租期总租金的千分之一。
审批: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凭收据到发证窗口领回已登记备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