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有权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        出口企业开设的的基本帐号、退税帐号和银行开户证明;
6、        一般纳税人认定书或在税务登记证副书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型章;
7、        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9、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有关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1、关于企业分类
目前分A、B、C、D、E、F类,新办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信息时企业类型都录“F”。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经退税部门调查无重大问题并批准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小型出口生产企业类型为E)。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购买并安装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主管退税机关联系,以便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有关收入时间确认的注意事项:不能等取得报关单并收汇核销后才确认收入.

(四)出口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并确认出口收入的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即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免税申报信息,并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将生成的电子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导入成功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网上纳税申报。出口免税申报包括:(1)免税明细数据申报。根据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明细信息录入。(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根据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录入。(具体录入方法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  ★有关免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免税电子数据;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按规定进行,即如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则录入相关信息,否则录入0。电子数据生成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2、出口免税申报时运输、保险及佣金以负数录入,同时以负数录入不予抵扣税额.
3、出口免税收入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具体计算方法为: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元)x(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明细申报。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还需用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出口征免税申报。
4、免税录入时须录入出口报关的明细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出口退税子系统——结关信息查询,获取关单信息;也可与代理报关人员联系。
★  ★有关收入金额确认的几点注意事项:
1、        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        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入帐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五)出口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每月只能申报一次(不能分批多次申报)。
2、退税申报须报送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声明人签字:要求法人代表签章)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6)收汇核销单(退税联)(B类企业不需提供)
(7)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
(8)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用);
(9)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代理出口用);
★  ★有关退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退税申报,必须提前提出退税申报延期备案申请,并报退税机关审批.
2、        目前实行网上退税申报,申报数据都是从网上自动上传到机关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而且网上申报只能点一次,如数据错误须重新申报则需撤销申报后重新录入正确的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后报盘到退税机关人工读入。
3、退税数据录入特别提醒:
(1)录入报关单号码时取海关编号后9位+项号(001,002,003等);
(2)录入出口发票号码时必须与免税申报时的发票号码一致(税务机关领取的出口专用发票号码);
(3)退税申报所属期与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所属期一致,如:07年10月13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709;纳税汇总表录入时取所属期200709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4)退税数据具体录入方法详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审核后的退税申报资料退企业保存,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原则上由财务人员担任;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由于退税审核时退税审核系统必须将企业申报的出口信息与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所以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关单数据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见第四大类政策规定第八条)。

(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主管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在办理内部申报资料交接后5——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批单(生产企业)。
★   ★有关退税审批的注意事项: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七)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当月底,分别到其主管退税机关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八)办理出口退税
    税款到帐后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收入退还书”。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一)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出口外销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二)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正数。
★注意: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以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负数。注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剔除“免抵退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减额”后填报。
(三)按照退税审批单做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应根据批复上的“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
   并将批复上的 “应退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进行申报调整

(四)运保佣冲减: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使用)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1、应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抵减额的计算。
(1)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最大值为100%
(4)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A、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C、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四、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登记管理: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1)申报时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2)、申报资料:
①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④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退税、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

(二)新办生产企业按月结算退税的政策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1、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2、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五)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六)出口单证备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七)退税延期申报备案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2、时限:出口企业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退税延期申报的期限为自退税机关审核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          申请材料: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具体说明。
(八)关于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审核、审批退税。对企业而言,需对出口报关单数据做如下处理:
   1、结关信息查询。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网站“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chinaport.gov.cn),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结关信息查询”,查询到报关单结关信息后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该结关信息可用于出口征免税申报“免税明细录入)。
2、数据提交。在“数据报送”菜单中查询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以上数据供退税机关审核退税之用。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7、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8、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9、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0、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11、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12、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13、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二)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六、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确定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必须在 取得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通过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登记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持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备案。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正式申报时,如果退税明细数据中有进料加工贸易,则审核通过后根据计划分配率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会出具一份《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的申报
生产企业必须在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口报关单内容填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2)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申请
生产企业在一本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手册上的全部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核销后,到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退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实际分配率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二)来料加工业务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取得海关签发的手册后,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必须在手册核销期限内,在海关对手册办理核销后及时到退税机关申请核销。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三)《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之前,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四)《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核销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先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再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又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为发货人出具证明,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用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或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办理退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