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低价代理记账害了您的事业!

网络宣传的低价代理记账会害了您的事业

(本文转自“上海12366”公众号,原文标题为“网络宣传的低价代理记账会害了您的事业”)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计算机会计软件的不断成熟,以及传统行业不景气企业急于寻找新的出路,一大批以“互联网+”为噱头的代理记账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除了震天响的低价宣传口号外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真正的专业竞争优势,比如某家“E代账”公司,在开业初期甚至报出了“每月18元即可为企业完成代理记账及报税服务”的口号,期望借此冲击市场。时至如今,尽管他们的初衷和做出的承诺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只能是空中楼阁虚幻一场,但这些形形色色的“E”代理记账公司,却误导和鼓惑了众多需要代理记账服务的中小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基于维护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作为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我们认为有必要让大家认识到财务会计和企业账务处理的特点、规律,认识到形形色色低价代理记账公司的本质,从而避免盲目跟风,走弯路甚至糟蹋自己苦苦打拼累积的事业基础。

 

一、形形色色“E”代账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企业?有什么样的特征?

年终奖怎么拿最合算?

年底,不少单位会发一个叫“年终奖”的大红包,甚至不少员工憋着年后才离职也都是为了它。

但是如果搞不清楚年终奖的这些问题,你可能会损失一大笔钱!

1、企业必须发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

2、年底提前离职能拿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同理,“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3、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至于企业将年终奖分期发放,并不违法。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违法。

4、年终奖怎么拿最合算?

年终账务处理“其他应收款”挂账的解决

“其他应收款”在财务眼里,就是“应收应付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同样,在税局眼里,这个科目往来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其他应收款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因为科目中包含了“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导致这个科目变成万花筒,各种无发票的支出、不好解释的回扣、挪用的资金等等特殊的、说不清的道不明的业务都汇集在这里,随着日积月累,其他应收款就没干净利索过,金额大、居高不下成为该科目的显著特点。

年终将至,其他应收款该怎么处理呢?

 

员工借支业务

年末了,该还的还,该平的平,无论是什么原因的借款,年终尽量就不要挂账了。

 

无票支出

该规范就规范,要报销,先拿票,逼着大家提前想好发票的事情。通过正规途径采购和发生交易,不占无票打折的那点小便宜,再者,营改增之后有进项就能抵扣,真正算起来也没什么损失。

国地税联合办税指南

天河区国地税局在全市率先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两个“全覆盖”,联办业务覆盖两局全部办税点,每个办税点均覆盖全部50项联办业务。同时,为进一步促进了办税服务资源深度整合,有效提升纳税人办税便捷度,其中科韵路办税点突破下列国地税联办业务的基础上,实现除社保业务以外的所有国地税业务的通办。

 

如需办理下列国地税联办的国税事项,纳税人还可以就近选择地税任一办税点办理:

员村办税点:广州市员村三横路新街2-4号

龙洞办税点:广州市龙洞东一横路2号

珠江新城办税点:广州市华利路59号

一、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税务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订ETS协议、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二、纳税申报(非ETS扣缴方式的申报及逾期申报除外)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营改增”税率出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6%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涉及此次营改增的企业,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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