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港澳)企业设立常驻机构文书范本

参考格式一:
                     申请书
XXX工商局:
(企业名称)为联系有关在华业务,特向贵厅申请在(城市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请予批准。
企业名称:与上述企业名称一致(企业名称前不加国名或地区名)
国别名:
成立日期:国外企业在所在国注册开业日期
经营范围:国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从事轻纺产品进出口贸易)
企业地址:国外企业的国外详细地址
董事长:国外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如无董事长,此处改为总经理
电话: 国外企业的电话号码
传真:国外企业的传真号码
开户行:国外企业的开户银行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
业务范围:从事母公司业务的联络、咨询服务
驻在期限:三年
代表机构办公地址:代表机构详细办公地址
首席代表: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代表:代表机构代表
雇员姓名:
联系电话: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 穗地税发[2007]22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2.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3.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4.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

《小企业会计制度》

目    录
 
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会计报表格式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流动资产
    二、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五、流动负债
    六、长期负债
    七、所有者权益
    八、成本和费用
    九、收入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经验点滴

一、系统配置
企业代码: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国税登记证编号。
技术监督局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包括最后-后的数字,如13333455-1,填写133334551。
退税登记证号:不填。
纳税人类别: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
计税计算方法:1、免抵退。
进料计算方法:1、实耗法。
分类管理代码:C。
税务机关代码:不填。
税务机关名称:不填。

二、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出口报关单号:按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如:123456789001、123456789002...,9位海关编号为报关单右侧号码的后9位 。
汇率:可以每个月调整。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03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项业务为经营主业,确定是否给予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机关确认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纳税人超过期限不申请的,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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