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累计折旧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①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以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案例及税务提醒

7.2.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平均法)

本企业拥有一幢办公楼用于日常办公,原价为2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50 000元,按年限平均法(也叫直线法)计提折旧。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 000 000-50 000)/20=97 500元

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为97 500/12=8 125元

每月应计提折旧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560200X管理费用-折旧费 8 125
  •   贷:1602累计折旧 8 125
提示: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匀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或者,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7.2.2固定资产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

本企业拥有一台管理用设备,原价为2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 000元,按年数总和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2/5*100%=40%

第1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40%=80 000元

第1年月折旧额为:80 000/12=6 666.67元

第1年每月应计提折旧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560200X管理费用-折旧费 6 666.67
  •   贷:1602累计折旧 6 666.67

第2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80 000)*40%=48 000元

第3年年折旧额为:(120 000-48 000)*40%=28 800元

第4、5年年折旧额为:(72 000-28 800-20 000)/2=11 600元

提示: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最后两年的前面各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根据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的金额计算折旧,计算方法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年折旧额=(原值-累计折旧)*年折旧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将倒数第2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这两年平均分摊,计算方法如下:最后两年年折旧额=(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2

税务提醒:

1.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7.2.3固定资产折旧(年数总和法)

本企业拥有一台管理用设备,原价为2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 000元,按年数总和计提折旧。

第1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20 000)*5/15=60 000元

第1年月折旧额为:60 000/12=5 000元

第1年每月应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560200X管理费用-折旧费 5 000
  •   贷:1602累计折旧 5 000

第2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20 000)*4/15=48 000元

第3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20 000)*3/15=36 000元

第4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20 000)*2/15=24 000元

第5年年折旧额为:(200 000-20 000)*1/15=12 000元

提示: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为分子、以预计可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之总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份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税务提醒:

1.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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