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8年7月8日建造一批节能工程,向银行贷款1 000 000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8%。当地政府按贷款额100万元向本企业提供年利率为5% 的财政补息,共计150 000元。2018年7月21日,收到政府贴息资金。2019年3月10日完工,预计使用年限10年。
2018年7月21日,收到政府贴息资金:
2019年3月10日完工,分配递延收益,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3月10日,每月确定政府补助为:
月政府补助=150 000/(10*12)=1 250元
- 借:2401递延收益 1 250
- 贷:530100X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 250
税务提醒: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