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 借:银行存款
  •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企业收到各级财政科技拨款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 借:固定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   无形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 借:研发支出—××项目—折旧
  •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 借:在建工程—××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 借:固定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 贷:在建工程—××项目—专项经费

  • 借:研发支出—××项目

  • 贷:累计折旧

③年末或项目完成时,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项目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 借:无形资产—××资产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年终根据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相应结转递延收益: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④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 借:研发支出—××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

  • 借:递延收益——××课题
  •   贷:营业外收入一一拨款转入(××课题)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 借:固定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   无形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自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项目—自筹经费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 借:无形资产—××资产—自筹经费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营业外收入—××项目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②按规定上交部分: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银行存款
  •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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