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 借:银行存款
-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企业收到各级财政科技拨款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 借:固定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 无形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 借:研发支出—××项目—折旧
-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 借:在建工程—××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 借:固定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贷:在建工程—××项目—专项经费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③年末或项目完成时,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项目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 借:无形资产—××资产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年终根据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相应结转递延收益: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④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 借:研发支出—××项目——专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
- 借:递延收益——××课题
- 贷:营业外收入一一拨款转入(××课题)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 借:固定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 无形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自筹经费
-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项目—自筹经费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 借:无形资产—××资产—自筹经费
-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营业外收入—××项目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②按规定上交部分: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 贷:银行存款
-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