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车船税
概述
车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
征税范围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代收代缴: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二)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全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