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00100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案例及税务提醒
1.1.6销售商品收入
2019年1月3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600元,商品当日已经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7 500元。20119年2月1日收到款项,假设本方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为主营业务。
2019年1月3日,发出商品时:
- 借:112200X 应收账款-A公司 11 600
- 贷:500100X 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10 000
- 22210010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00
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收入时,无论是否开票,都应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提醒: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