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契税

  • 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区别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六)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 纳税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特别提醒:广州市契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 账务处理

计提时:
  • 借:固定资产
  •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缴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   贷:银行存款

特别地:企业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直接计入不动产成本中。即: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