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契税
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区别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六)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纳税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特别提醒:广州市契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账务处理
计提时:
- 借:固定资产
-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缴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 贷:银行存款
特别地:企业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直接计入不动产成本中。即:
-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