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1营业外收入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企业收到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退回的增值税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①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②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确认的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⑤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⑥确认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⑦确认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等,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⑧确认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案例及税务提醒

1.1.11收到其他的政府补助

2019年3月6日收到政府补助资金 10 000元,用于补偿本企业2018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

  • 借:1002银行存款 10 000
  •   贷:530100X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000
税务提醒: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1.1收到外汇

2018年9月13日,向国外F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0美元,货款尚未收到,确认收入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7元,则“应收账款-F公司”为5 360元。

11月20日,收到此笔货款800美元,当日结汇美元账户转至人民币账户,当日即期汇率为6.9元,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外汇:

  • 借:100200X00x银行存款-建行-美元账户 $800(6.9) 5 520
  •   贷:112200X应收账款-国外F公司 5 360
  •     530100X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 160

当日结汇:

  • 借:100200X00y银行存款-建行-人民币账户 5 520
  •   贷:100200X00x银行存款-建行-美元账户 5 520

6.3.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18年10月,销售其自主开发的软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甲企业2018年11月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8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额为20万元,已收到即征即退税款。

  • 借:1002银行存款 200 000
  •   贷:530100X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 000
税务提醒:

1.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要是没有具体的拨付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资金适用管理办法;即征即退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2.特殊:根据财税〔2012〕27号文可知,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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