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0010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一级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案例
6.4.1进项税额转出
2018年9月2日,外购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元,款项已付讫;2019年9月4日,将这批电风扇全部发放给管理部门员工。假设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9月2日,购买电风扇:
- 借: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000
- 22210010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 贷:1002银行存款 1 160
2018年9月4日,发放电风扇时:
- 借:221100X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 160
- 贷:140500X库存商品-电风扇 1 000
- 22210010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
税务提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